苏州刻章姜堰发出首份“刻章禁止令”
日前,姜堰法院对被告人缪某、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作出宣判。对被告人缪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禁止其在三个月内从事刻章经营活动。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(八)实施以来,姜堰法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。被告人王某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,向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,以便于透支资金。银行要求提供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,并附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。被告人王某遂来到被告人缪某经营的打字、刻章店铺,支付100元报酬,要求缪某为其刻制某供电公司的公章,被告人缪某按要求刻制完印章,在王某拟好的工资证明上加盖后,立即销毁了印章。经农村合作银行审查,发现此份证明并不属实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5月9日,姜堰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。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姜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缪某发出禁止令,禁止其在三个月内从事刻制印章经营活动。禁止令发出后,被告人殷某表示,今后将认真遵守判决,服从社区管教,不再违法经营。苏州刻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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